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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7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4号)要求,经研究,现就下达2017年度各市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1780吨,其中主采指标1750吨,综合利用指标30吨;稀土氧化物(稀土氧化物REO,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1100吨。现将上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市(见附件)。
  二、各有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和辖区内有关矿山企业,并于4月10日将指标分解落实情况报送省厅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各有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和钨矿主采指标执行情况、钨矿综合利用情况的核查和检查。
  四、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指标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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