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国务院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费缴纳主体,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